中國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30日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,審議并原則通過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。新修訂的標準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,增設了PM2.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,收緊了PM10、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。
會議認為,現行的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,在加強空氣污染防治、保護公眾健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。但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,環境空氣污染特征已由煤煙型向復合型轉變,區域性大氣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斷加重,一些城市經常出現長時間灰霾天氣,空氣污染對公眾健康產生了嚴重威脅,同時,發布的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主觀感受存在差異。因此,有必要對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進行修訂。
會議經過討論,原則同意修訂后的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。與現行標準相比較,新修訂后的標準草案作了如下調整:
一是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,將三類區(特定工業區)并入二類區(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、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、文化區、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);
二是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,增設了PM2.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,收緊了PM10、二氧化氮、鉛和苯并[a]芘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;
三是收嚴了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,將有效數據要求由50%-75%提高至75%—90%;
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臭氧、顆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標準,增加自動監測分析方法;
五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。規定新標準發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實施。
會議決定,請編制部門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、并抓緊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后,盡快發布。
此外,會議原則通過了修訂的《環境空氣質量指數(AQI)技術規定》和“十二五”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建設方案。修訂后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技術規定與現行規定相比,調整了指數的名稱和分級分類表述方式,強調了AQI服務于公眾健康指引的作用,增加了參與評價的污染物項目,完善了監測數據和空氣質量指數發布方式。會議決定,《環境空氣質量指數報告(AQI)技術規定》經進一步修改后發布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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